公证有什么作用?公证书的效力如何?

 

    公证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诉前的法律行为,承担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具体而言,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1、证据效力。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公证书一旦出局,即具有上述法律所确认的效力。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殊例外。

    2、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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